让党旗在新征程上高高飘扬——《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诞生记******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题:让党旗在新征程上高高飘扬——《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诞生记
新华社记者张旭东、杨维汉、黄玥、罗沙
伟大的政党,团结奋斗向前进;
光辉的党旗,与时俱进向未来。
旗帜引领方向,旗帜凝聚力量。百年大党历经百年奋斗,恰是风华正茂,正带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号巨轮驶向光辉的彼岸。
2022年10月22日上午,北京,晴空万里。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闭幕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
在习近平总书记的主持下,2338名代表、特邀代表以举手方式郑重表决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通过”——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布,会场上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
这是热血沸腾、心潮澎湃的时刻,是全体共产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心声和共同意志的充分表达。大会一致同意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写入党章;一致同意把党的初心使命、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内容写入党章;一致同意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写入党章;一致同意把党的二十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一致同意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写入党章。
新时代新征程,光辉的旗帜又一次增添新的思想之光、真理之光,更加丰富厚重,更加充满活力,更加熠熠生辉。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综合各方面意见、顺应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愿望,作出党的二十大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的重大决策,充分彰显马克思主义政党与时俱进的政治品格
首都北京,中轴线北延长线的东侧,一座雍容大度、气势磅礴的地标建筑巍然矗立,这就是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在展览馆的展柜里,各个时期的珍贵党章版本引人注目。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根本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2022年9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稿在内的拟提请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讨论的文件。
会议指出:“要把党的二十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使党章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新形势下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更好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第九次修改党章。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修改制定的。40年来,在保持党章基本内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都对党章作了适当修改,及时把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重大成果体现到党章中,使党章在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加强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党章的一次次修改,体现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时代特色;党章的一次次完善,彰显中国共产党人推陈出新、与时俱进的创造精神。
近年来,不少党员和党组织致电致函中央有关部门,以亲历者、实践者、追随者发自内心感受,盛赞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建议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和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在党的二十大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
2022年1月,在党中央就党的二十大报告议题广泛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党组织向党中央提出了同样的建议。
修改党章,事关战略全局,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复兴伟业,必须十分慎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修改党章高度重视,责成中央有关单位抓紧研究和论证。
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从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大局出发,作出党的二十大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的重大决定,并成立党章修改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工作。
党中央认为,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党的二十大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也符合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
——修改党章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的需要。党中央认为,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全党智慧,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取得新发展,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增强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让这一思想彰显出更加强大的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
——修改党章是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党中央认为,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有效应对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接踵而至的巨大风险挑战,攻克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事关长远的大事要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推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及时在党章中体现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有利于全党同志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坚定信心、锐意进取,不断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
——修改党章是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党中央认为,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通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把党的建设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使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修改党章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需要。党中央认为,党的二十大将全面总结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宝贵经验,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全国各族人民新期待,制定行动纲领和大政方针。在党章中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
党章修改小组有关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介绍,针对党章修改工作,党中央确定了这次修改党章的原则: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保持党章总体稳定,只修改那些必须改的、在党内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努力使修改后的党章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体现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确定和坚持这样的原则,既有利于实现党章的与时俱进,又有利于保持党章基本内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党章的权威性。
5月30日,北京中南海。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改小组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党章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关定向,推动党章修改过程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全党智慧的一次生动实践,充分彰显马克思主义政党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
今年8月的一天,当时正在单位忙工作的中共一大纪念馆宣传教育部主任、党的二十大代表杨宇,接到了参加党章修正案稿征求意见座谈会的通知。
杨宇说起参加党章修改讨论的情景时仍十分振奋:“那次会议气氛很热烈、很民主,大家带着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思考,就党章修改充分讨论、各抒己见。”
杨宇深切体会到,党章修改的过程,是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过程,凝聚了广大党员的智慧,体现了广大党员的愿望和心声。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章修改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优良的作风和精益求精的态度,扎实推进党章修改工作顺利进行,努力使修改后的党章更加适应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成为一个与时俱进、符合党心民心的好党章,经得起历史、实践、人民检验。
——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生动实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巨大的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在党章修改重大提法、重要节点上把关定向、把脉问诊。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力亲为,自始至终关心指导,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先后11次主持召开中央相关工作会议,研究党章修改工作、审议党章修改相关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以对党、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党章修改工作。
“党章修改工作是党的二十大文件起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7月21日、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先后审议党章修正案(送审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经验和理论概括体现到党章中,使之转化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和共同遵循,把党的二十大报告稿提出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举措和这些年来实践证明是成熟的经验研究吸收好。习近平总书记还对做好党章修正案下发各地区各部门征求意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9月7日、9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党章修正案(讨论稿),强调要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好相关文件,要求在提请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审议前,对各地区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再研究再吸收,在提法表述上作认真打磨,做到思想观点准确、新增内容稳妥、文字语意精准。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并通过了拟提请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讨论的党章修正案稿。
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期间,10月11日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根据全会意见和建议作出修改后的党章修正案稿进行审议,习近平总书记对进一步做好党章修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党的二十大期间,党章修正案稿吸收与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19日晚,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党章修正案修改情况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
——这是发扬党内民主的生动实践。党章修改工作坚持把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在各环节各方面,是否修改、修改什么、如何修改,都充分听取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尊重和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从中央领导同志到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再到党的十九大代表、新选出的党的二十大代表、基层党员干部,都一同参与到党章修改工作中,使这次党章修改成为发扬党内民主的一次生动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章修改征求意见工作,6月上旬至8月下旬,先后亲自主持召开5场座谈会,当面听取各省区市、军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同大家就党章修改问题深入进行研究。
5月27日,党中央就党章修改工作向各地区各部门下发征求意见通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份份建议、一条条意见,汇聚到党的中枢。
6月中旬,各地区各部门先后报送了108份书面报告,一致赞成对现行党章作适当修改并保持党章总体稳定,完全赞同党中央确定的修改原则,共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1929条。
8月4日,党中央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同党的二十大报告征求意见稿一道印发各地区各部门。这次征求意见,各省区市、各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解放军各大单位和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党员负责同志,有关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机构和高等学校党员主要负责同志,党的十九大代表和新选出的党的二十大代表全部参加了讨论,直接参加讨论的有4700多人。
8月下旬,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报送了108份书面报告,一致赞成党章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所作的修改。一致表示就党章修改工作多次征求意见,是党中央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具体体现,是集中全党智慧的重大举措。一致认为党章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上取得的新成果,较好反映了各地区各部门比较集中的意见。修改后的党章,党的领导更加凸显、思想理论更加充实、使命目标更加明确、制度体系更加科学、管党治党更加有力。
——这是集中全党智慧的生动实践。党章是我们党理论和实践的结晶,每一次修改都是对实践发展和理论发展的集中概括,每一个提法、每一个表述都要突出政治性、理论性、指导性。这就要求党章修改必须有效集中全党智慧,做到积极稳妥、务实严谨、精益求精。
“要本着适当修改的原则,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就改,不成熟的意见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章修改过程中反复强调这一重要原则。
每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党章修改方案后,党章修改小组都第一时间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会议提出的重要意见。
每一条意见都要精心对待、每一处修改都要反复推敲、每一道程序都要认真履行、每一项工作都要及时到位,这是党中央的要求。
5月30日,党章修改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一结束,来自中央多个部门的工作班子成员就来到驻地,落实工作安排,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强化理论武装,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提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
6月中旬,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报告夜以继日认真进行梳理,形成了700多页、36万多字的意见汇总本。
一条一条认真研究,一项一项仔细推敲。
在深入研究各地区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党章修改建议方案,对党章共作出48处修改,采纳或体现意见1447条。
8月下旬,对各地区各部门反馈的党章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逐条梳理,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原则,适当吸收比较集中的意见,对党章修正案作出6处修改,其中新修改4处,对上一轮修改内容的修改2处。
10月9日,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同志认真研究和讨论党章修正案稿,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给予高度评价——
有的同志说,党章修正案稿充实了党的创新理论最新成果,实现了党章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有的同志说,仔细阅读了党章修正案稿,感到理论成果丰硕、目标任务清晰、内容修改准确、管党治党很严,相信一定会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10月11日晚,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召开期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了修改方案。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提请党的二十大审议。
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在北京召开。大会期间,各个代表团的代表、特邀代表,对党章修正案进行认真审议。代表们普遍认为,党章修正案顺应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集中全党智慧,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体现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新鲜经验,为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为、指导党的建设提供了新的指南,有利于全党更好地学习和遵守党章,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同时,代表们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党章修改小组又进行了修改。经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再次提请代表们审议。
修改党章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党章修改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确定的原则,坚持科学严谨的作风,对每一处修改甚至是一个标点符号的修改,都做到反复琢磨、反复研究、反复斟酌,力争准确、恰当、到位。在修改过程中,先后形成30多份党章修改稿,为提出适应推进党的工作、加强党的建设需要的党章修正案提供了坚实基础。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继往开来,把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写在党的旗帜上,充分彰显马克思主义政党守正创新的使命担当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都有不少新的重要经验和理论概括,应当体现到党章中,使之转化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和共同遵循。”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党章修正案稿时作出重要指示,并强调:“这对于我们党在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领导党和国家事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共修改50处,其中总纲部分的修改37处,条文部分的修改13处。
在10月22日的大会闭幕会上,辽宁省绥中县北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孙国华代表将手举得高高,为党章修正案郑重表达自己的完全赞成。
“党章修正案是党的自我革命的体现,是党的初心使命的写照。我要深入学习领会党章每一处修改内容,带头贯彻好党章。”孙国华说。
党的二十大代表一致表示,党章的每一处修改,都凝结着全党的智慧和心血,体现着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上的新成果,蕴含着对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新成果。
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是一个追求真理、揭示真理、笃行真理的过程。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写入党章,是这次党章修改的一个重点。
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提出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党章总纲部分据此作出相应修改,进一步完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和历史定位,以更好反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
代表们一致认为,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内涵和历史定位的内容,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和真诚愿望,有利于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好发挥这一科学理论的根本指导作用。
——充分体现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的新要求。
百年征程波澜壮阔,百年初心历久弥坚。
在百年奋斗历程中,我们党始终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书写了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上最恢宏的史诗,创造了一系列伟大成就,积累了宝贵历史经验。据此,党章修正案增写了党的初心使命、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内容,并在总纲中单列一个自然段。
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党和人民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党和人民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通过斗争取得的。党章修正案增写了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的内容。
代表们一致认为,作这样的修改,对于激励全党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坚守初心使命、传承红色基因,把握新的伟大斗争的历史特点,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代表党和人民作出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正在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庄严宣告,党章据此作出相应修改。
代表们一致认为,调整这些内容,有利于全党全面准确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聚焦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意志和力量。
——充分体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举措。
党章修正案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和人民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调整完善了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方面的相关内容,充实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方面的内容,充实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统一战线、外交方面的内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方方面面。
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强军、人才强军、依法治军,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坚定不移贯彻“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都是党的创新理论的具体体现。
代表们一致认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前途光明,任重道远。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写入党章,有利于全党团结一致、勇毅前行,以奋发有为的精神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
——充分体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经验。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党的领导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党章修正案增写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内容。代表们一致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在党的根本大法中充实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内容,对于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具有重大意义。
打铁必须自身硬。党的十九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的建设取得许多新的重大成果和成功经验。
在总纲部分,增写了弘扬坚持真理、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不怕牺牲、英勇斗争,对党忠诚、不负人民的伟大建党精神,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必须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等内容;将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作为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写入党章,使党的建设内容更加丰富、举措更加务实、要求更加严格。
在条文部分,增写学习党的历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党员应尽的义务;顺应基层呼声,增写加强医院党的建设的内容,明确街道、乡、镇和村、社区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的职责任务;增写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内容,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完善党的纪律相关内容,明确派驻纪律检查组的范围,充实纪委的主要任务和党组的职责定位……
代表们普遍认为,增写这些内容,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有利于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章,是一面光辉的旗帜,映射出一个矢志民族复兴伟业政党的强烈责任与历史担当,它将引领新征程、开辟新天地、走向新胜利。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党章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闭幕会通过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要求全党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地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更加自觉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不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大会号召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2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1.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范某某挂靠江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劳务公司),以该劳务公司名义从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承接南昌市某项目劳务工程。2018年9月至2020年1月,该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范某某陆续雇佣20余个农民工班组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建设公司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967万余元,并转至范某某实际掌控的银行账户内。2020年1月,因范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该项目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工人们陆续向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被拖欠工资情况。为妥善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额外结算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范某某收到汇票后,仍拒不付清拖欠的工人工资。2020年10月23日,南昌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范某某既不提交该项目的全体员工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表、工资表、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也不按照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截至案发,范某某拒不支付220余名工人工资总计人民币623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10日,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立案侦查此案,范某某得知后潜逃,同年10月19日被抓获归案,11月2日被依法批准逮捕。2021年12月29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因范某某当庭翻供不认罪,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2022年5月7日,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范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范某某收到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2022年9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过程】
1.提前介入侦查,准确认定犯罪主体。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两法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劳务公司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可能涉嫌犯罪,遂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高新区劳动监察局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并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随着侦查机关取证的深入,确定范某某系挂靠劳务公司实施了本案犯罪行为,范某某系本案犯罪嫌疑人。
2.开展补充侦查,完善证据追加起诉。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立即采取公告方式发布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部分之前未报案的被欠薪工人陆续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采取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配合的方式补充侦查、完善证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仍有部分被欠薪工人向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根据新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通过全面依法指控,准确有力惩治“恶意欠薪”行为,确保办案效果。
3.协同化解涉案风险,拓宽渠道追讨欠薪。由于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检察机关做好工作预案的同时,与区管委会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应急管理局信访办等部门联动,耐心释法说理,安抚工人情绪,引导理性维权。同时,与区劳动监察局、涉案建设公司多次沟通,协调建设公司积极筹得薪资441万余元垫付给欠薪工人。检察机关还对部分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开展了国家司法救助,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劳动成果得到有效维护。
4.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完善机制。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方面的监督管理问题,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与人力资源部发出检察建议,从全面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加强对农民工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区管理委员会采纳检察建议,建立完善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动机制,定期共同开展专项整治,建立了打击“恶意欠薪”长效合作机制。
【典型意义】
1.依托“两法衔接”强化立案监督,从严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检察机关主动履行监督职责,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排查工作,发现线索及时启动立案监督。坚持以办案为核心,综合运用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和协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方式完善证据,注重全过程接收被害人提供的新证据材料,依法从严从快批准逮捕,有新的犯罪事实依法追加起诉,准确认定。对于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悔罪的,从重提出量刑建议,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2.打击、追讨、司法救助同步,守护“民薪”赢得“民心”。该案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案发时正值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坚持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与“为民办实事”并重。在妥善处理农民工群体追索欠薪诉求时,检察机关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商议挽回被欠薪工人工资损失的解决方案,并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主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漏洞,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系统性、根源性解决相关问题,推动诉源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2.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6月,湖南省张家界市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某,陆续招用郁某某、王某某等人从事公司电子加工等工作。工作期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拖欠郁某某、王某某等30名员工工资共计137119元。劳动监察保障大队先后向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柏某下达四次行政指令,责令其支付所欠员工工资,逾期仍未执行,同时柏某以在外地出差为由拒不接受行政指令发放拖欠员工工资,并频繁变更联系电话,逃匿支付员工工资。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28日,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1年11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柏某与30名劳动者达成还款协议,并支付部分拖欠工资67750元。经召开听证会,2021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审查,2022年6月1日检察机关追加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对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柏某提起公诉。柏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认罪服判。
【检察履职情况】
1.依法批准逮捕,切实保障刑事诉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案提请批准逮捕时正值春节前夕,被欠薪人数较多,农民工要求追回欠薪的诉求强烈。犯罪嫌疑人长期逃匿在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公安机关从外地抓获到案,鉴于其具有逃跑可能,检察机关依法对柏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释法说理,追回部分拖欠劳动报酬。依法追缴劳动报酬对30名农民工尤其是其中的多名贫困户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强化对柏某的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到公司经营受经济形势影响,柏某经济状况无法支付全部欠款,经与被害方代表多次沟通,最终促使柏某达成了部分支付劳动报酬的还款协议。2021年12月8日,柏某委托家属代为支付部分拖欠工资67750元。
3.能动履职,追加遗漏欠薪被害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的被害人,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联系相关被害人,在补充工资明细表、向柏某核实情况等相关证据后,继续帮助追讨遗漏部分被害人工资,最终全部被害人的权益均充分得到保障。
4.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追加起诉被告单位。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证据时,发现拖欠工资、双方签订合同的主体均是劳动者和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是追加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最终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5.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提升办案质效。在柏某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后,检察机关召开了听证会,经听取各方面意见,为保障企业继续经营,对柏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检察机关继续关注柏某的还款落实情况,发现其已在积极筹措资金还款,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意见等,依法对柏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当前办理此类案件中,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度大的问题。本案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的刑事责任。在进一步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检察机关发现本案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是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具备主体资格,郁某某等30名员工均是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追讨回欠薪,检察机关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单位进行起诉,为欠薪企业划出红线。
3.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江苏省宜兴市某有限公司承建沛县新城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2020年3月至7月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从发包公司结算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816万余元。但其收到款项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工程队劳务工资,共计拖欠23名工人工资67.44万元。工人多次投诉、信访反映此情况。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6日、12月18日先后两次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潘某某逃匿外地拒不支付。
【诉讼过程】
2020年12月23日,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至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1年3月10日,检察机关对潘某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考虑疫情影响、稳定就业、助民企纾困等多种因素,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在潘某某认罪认罚、全部清偿拖欠工人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后,2022年3月2日,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准确把握“恶意欠薪”逮捕标准,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作为民营企业经营者,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并逃匿外地,引发上访,在审查逮捕阶段拒不认罪,对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拒不交代去向,具有妨碍诉讼的可能。检察机关聚焦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详细查阅工人工资清单、企业账目往来等材料,主动对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确认潘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逃匿的事实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保就业促稳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批捕后的侦查阶段,潘某某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检察机关及时开展实地走访,了解到该涉案企业承揽的工程系沛县民生工程,工人达100余人,且案发正值疫情初期,经济下行,若继续羁押潘某某可能对企业发展及职工就业产生较大影响。经充分考量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及涉案民营企业的持续经营问题,检察机关对潘某某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潘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3.开展多方协作,促成农民工工资全部清偿。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期间,检察机关主动邀请工程发包方、工人代表、辩护律师进行面对面沟通。向工程发包方阐明案件事实及工人疾苦,促使发包方先行垫付工人工资30余万元;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开示全案证据,逐笔核算发包方向其支付的工程款,督促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支付剩余拖欠的30余万元工资,促成工人工资全部清偿,化解了工资拖欠矛盾;向工人代表耐心释法说理,促使工人对潘某某予以谅解。
4.深化诉源治理,督促启动企业合规审查。针对涉案企业在财务和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涉案企业表达合规意愿后,2021年10月,检察机关邀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启动企业合规整改,设立合规事务部,补充制定《合规管理办法》等制度,构建合规文化体系;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公布用工主体的联系方式及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电话;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加强考勤统计;设立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明确施工方、分包方具体职责,完善劳动合同、进出场登记、考勤等方面的管理。2022年1月15日,该企业合规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累计建立完善相关制度5项,整改问题12个。
5.开展专项调研,制发检察建议力促行业规范。鉴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频发,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向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阅了近三年欠薪案件,发现存在立案调查不及时、“两法衔接”意识不强、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2021年6月,检察机关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其会同公安、住建等部门在全县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培训,督促指导20余家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用工管理等制度,全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1.依法充分履职,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坚持打击欠薪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动态审查把握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变化条件,对已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依法变更或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或向相关机关提出建议。尽可能实现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一体化推进,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主动对接辩护律师、工程发包方、犯罪嫌疑人家属等多方,必要时与行政主管部门衔接联动,促成劳动报酬足额支付,经审查对依法不需要刑罚处罚、没有起诉必要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2.依法启动企业合规整改,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考量疫情冲击、经济下行等多重叠加因素,统筹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等各项工作。坚持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开展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为工人持续就业提供稳定的工作环境,对涉案企业开展企业合规审查,推动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完善用工、薪资及财务管理各项制度。推动民营企业规范运营,以“真合规”“真整改”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4.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系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4月,该公司从贵州某建筑公司承接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某施工项目,刘某某雇佣李某、王某等18名农民工加工制作“钢筋笼”。工程结束后,刘某某仅向李某等人支付部分工资,李某等人多次讨薪未果,于2021年9月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该情况。经调查,发包方已全额支付工程款,刘某某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拖欠李某等18人工资23.32万元。劳动监察部门向刘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至整改期届满,刘某某仍未支付。劳动监察部门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1月11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12日,刘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公安机关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矛盾化解工作,刘某某表示愿意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25日将该案移送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2022年11月3日,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过程】
1.紧扣关键节点促进矛盾化解,依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走访被害人,发现春节将至被拖欠工资的18位农民工仍奔波在讨薪维权路上,其中王某在施工中受伤亟需治疗,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只能靠工友们捐款医治。为保障农民工在春节前能及时拿到欠薪,办案人员多次释法说理,刘某某终于表示愿意筹款支付所拖欠工资。鉴于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不捕有利于其筹措资金支付工人工资,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检察机关督促下,春节前刘某某将拖欠的23.32万元全额支付,18名农民工表示谅解刘某某。审查起诉阶段,综合考虑刘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该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的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制发检察建议,引导开展小微企业合规。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刘某某经营的劳务公司存在工资支付制度不健全、资金管理混乱、管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问题。该公司虽为小微企业,但在本市承接多个建设项目,涉及农民工上百人。考虑到公司有合规意愿,检察机关遂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合规整改。该公司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通过2个月的合规考察期,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合规整改进行验收,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听证员意见,一致认可企业整改成效,经评估通过合规考察。
3. 推动诉源治理,构建常态化治理体系。为进一步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233”工作法,即深化提高政治站位、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两项认识,立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搭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专案查办、“诉前和解+检调对接”“行政+司法+新媒体”衔接融合三项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专案查办通道,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因案施策,2021年以来为70余名农民工追回劳动报酬80余万元。检察机关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将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类案件纳入诉前矛盾调解工作范畴,促使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2021年以来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全部实现“一案一和”、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办理是“小案件、大民生”的生动写照。检察机关在拒不支付劳动案件办理中,除了发挥刑罚的打击震慑效果,更重要的在于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增强执法活动的实效性。本案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属涉案金额不大的“小案”,但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化工作、简单办理,而是将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救命钱始终作为根本职责与重大使命,在“小案”上下“大功夫”。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深入实地走访,了解到个别多次讨薪未果的农民工面临着就医、生活等实际困境,单纯的刑事打击、就案办案并不能直接缓解被欠薪者的困难处境;及时组织劳资双方座谈,联合多部门制定追缴工资方案并督促落实到位;督促涉案人员及时筹集资金,直到帮助农民工拿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老百姓利益、弱势群体保护的“小案”当成检察机关“天大的案件”认真办理,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写照。
5.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兰某某系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海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海旺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起,海旺公司因经营不善,陆续出现拖欠员工工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海旺公司共拖欠王某、金某某等28名员工工资153万余元。
2021年10月14日,鄂州市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兰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兰某某于同月25日核对《员工拖欠工资投诉表》并到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兰某某核对员工工资后,承诺在40天左右支付拖欠的工资。区人社局于10月25日向海旺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海旺公司于同年11月6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兰某某在承诺期限内未支付拖欠工资。区人社局于同年12月8日和12月13日多次发送短信要求兰某某于当月13日之前到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兰某某回复收到短信并说明其在十堰市处理欠款事宜,三日内返回鄂州。后未如期接受调查。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19日,区人社局以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于2022年3月4日决定对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立案侦查。3月7日,兰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5月31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以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请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于同年6月13日决定对兰某某不批准逮捕。后在检察机关建议下,公安机关决定对本案予以撤销。
【检察履职情况】
1.严把事实证据关,依法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兰某某辩解其离开本地并非逃匿,而是去筹集资金以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因本案未查明兰某某到十堰的具体情况,也未查明兰某某及海旺公司名下资产情况,检察机关遂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上述证据,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经向多名员工调查得知,兰某某从2021年开始出现嗜睡不醒症状,而后返回十堰市休养,但电话、微信并未失联,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够及时到案。经审查认为,兰某某未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接受区人社局调查,但其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并未失联,因此不能认定兰某某系采取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后公安机关查明海旺公司账户和兰某某个人账户均无资金,兰某某无转移财产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据员工代表反映,大部分被欠薪员工均在海旺公司长期工作,一致认为兰某某为人仗义,公司经营不善也是客观原因所致,他们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担心兰某某转移财产,从而导致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根据2020年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注意把握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劳动报酬与恶意欠薪的界限。检察机关经综合分析,兰某某的行为不属恶意欠薪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犯罪,遂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开展公开听证,有效化解员工心结。检察机关同步引导劳动者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邀请镇党委书记共同上门释法说理,并为解决欠薪难题研究方案,最终达成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初步意见。鄂城区人民检察院组成刑事检察官和民事检察官联合办案团队,针对是否对兰某某批准逮捕和是否民事支持起诉召开听证会,员工代表和听证员一致同意不批准逮捕兰某某,并同意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
3.民事支持起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兰某某公司陷入困难,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虽然没有支付拖欠工资的资金,但名下有土地和资质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围绕员工要回被拖欠工资这一主要诉求,决定刑民协同履职、一体化办案。民事检察官迅速介入,引导员工首先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确权,防止资产非正常转移。在征得涉案员工同意后,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又及时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支持起诉。2022年6月31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民事检察职能联动作用。检察机关要通过沟通协调,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化解民事争议职能与人社部门劳动监察职能相衔接,共同推动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整治工作。通过定期召开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联席会议,强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一体化办案,防范化解劳资矛盾。刑检部门发现相关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且有必要支持起诉的,要及时通报民事检察部门。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发现案件中存在犯罪线索的,应主动通报刑事检察部门,使检察机关助力保障民生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